人身保险合同是什么?工程企业合同审查的重要点是什么?|环球快消息
2023-06-12 15:32:52 来源:律速网
人身保险:
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,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,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、伤残、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、期限时,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。
工程企业合同审查的重要点:
一、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
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,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,与市场地位(经济地位)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。实力决定一切,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。有的业务市场地位非常强势,别人都有求于他;也有的业务市场地位非常弱,处处签订“城下之盟”。像供电、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,连房地产商这类土豪都得有求于他们,人家的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。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,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。
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弱势,但面对工程承包人、普通消费者基本都是强势的。尤其是前些年市场行情好的时候,消费者基本都是在抢房子,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。在面对不同类型的业务时,我们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些差别。如果业务处于市场强势,那么就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,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,以减少可能的风险。并且,合同地位也会发生翻转,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工程市场。
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,建设单位(甲方)就是“爷”,承包方基本是“孙子”,但合同签订以后,情况就会变化。建设单位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,对日后解决与承包方的纠纷总体是有利的。而当我们面对供应商时,我们应该以我方的合同版本为准,至少也应该是在我方合同版本的基础上去让步。
二、合同初稿起草权很重要
在一些大的项目中,所用的合同往往都是要根据项目情况专门拟定的。但不少业务对于合同初稿起草权的重要性是认识不足的,认为反正只是初稿,我还有机会修改,就让对方去起草吧。
其实,这种想法对于大项目而言是不利的。起草合同第一稿的确是会累一些,但也要知道,合同架构是合同草拟方思路的体现,草拟方往往会在初稿中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架构,并给对手挖坑、埋地雷。以我们的经验来看,很多初稿出来之后,审查方想要全部修改往往是挺难的(你毕竟不能把人家全部推翻)。合同初稿由自己草拟,还有一个优点是,可以避免遇上对手那些不顺手的思路,而且后续的修改过程中也相对会轻松很多。
三、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业务目的
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,只要是交易,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。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业务实现交易目的,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。要实现这一目的,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,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。多数情况(尤其是常规合同),我们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。但我们也要记住,在现实社会之中,业务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,并非可以想当然的。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,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。
毋庸讳言,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“背景和目的”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。对此,我们的建议是:
1.多数情况下,业务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,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,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业务是非专业人士,他们不知道我们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。遇到这种状况,如果我们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,不论对我们自己还是对业务,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。因此,在初步阅读了合同之后,我们应该先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,然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。
2.当然,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背景和目的(主要是非常规合同),或者是业务有意不说清楚(这种情况很少),但合同又不得不审。遇到这样的情况,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。遇到这样的情况,我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批注,“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,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、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、修改,如果公司有特殊要求的,请及时联系我们”。
四、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“不懂业务”的难题
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,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《合同法》等一般性法律,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、相关业务的经验,简单地说,就是我们不懂业务的“业务”。对那些通过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领域内的合同,我们审查相关起来应该是没有难度的,但如果审查的是日常生活无法接触领域内的合同,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。
当然,即使是在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内,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业务的,总是存在我们不熟悉的事务。一旦遇到不熟悉的业务合同,态度就很重要,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熟悉这方面的业务,而就只审查一下法律条款(比如法律适用、争议解决条款)应付了事。
针对这样的问题,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“不懂业务”的问题。但在此之前,有必要说说如何看待合同中“商务条款”和“法律条款”的问题。在很多人的观念中,只要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,都认为是商务条款,进而认为那是业务的事情,不是我们的事情。应该说,对于业务而言,合同就是一个整体,并没有那么严格的区分。实际上,大多时候也难以区分何为“商务条款”,何为“法律条款”。
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,除了用网络做个基本了解之外,主要就是去读这一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,从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,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读一读,把这个领域内的规定了解清楚。因为法规的表述是最为规范、最为准确的,读法规对一个业务领域的宏观了解,绝对比你去问一般同行来的强。我们在审查合同时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,基本上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解决,我们称之为“读法规,审合同”。
五、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
业务提交给我们审查的合同,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,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,甚至还有很多坑等着你去跳。遇到这样的情况,就要求我们展现出专业水平了。水平差的,往往就会在现有条款上看看这条合理否,或者改改文字表达,缺乏宏观大局,这样就等于掉坑里了。我们的方法是,遇到这种情况,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,不着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,而是从宏观上、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(把双方主要权责做一个列表对比),去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、缺失重要或者必要内容。
六、要理解“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”
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适格、内容合法、条款实用性、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,但审查者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: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,在合同签署之后,业务人员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,只有发生纠纷了,业务才会关注,才会想到去抠条款、咬文嚼字。在这种意义上,可以说,“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”。正是因为这样,在审查合同时,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的可执行性,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。
举例说,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”。这样的条款等于是废话,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,毫无用处。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,要求审查合同的我们都要有诉讼经验,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。没有诉讼经验的我们审合同,通常就是套用其他合同模板,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,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。
七、注意与业务沟通,减少执业风险
在合同审查过程中,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,在我们将合同审核、修改意见发给业务员以后,业务员往往再也没有回音,不说好,也不说不好。事后我们才了解,原来很多业务员都想当然认为,只要是我们改过的,就一切都没问题。这其实是一个误解,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我们提出的一种方案,是否满足需要,往往需要跟业务一一沟通确认,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好几次。
三、贷款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
一、主体合格主体真实性审查。
二、内容合法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。
三、担保有效担保是否有效审查。
四、法律文书规范严谨